发布者:郭志强|时间:2023年08月04日|33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合作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 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25287.67 元及应支付的半年度养殖场租赁费 113 万元并支付滞纳金;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租赁费;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 险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养殖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养殖场,租赁期限为十年,租
费每年 226 万元,每半年到期七日前支付下半年的租赁费,被告每逾期一天,按年租金 1‰的比例向原告缴纳滞纳金。被告分三次支付了一年半的租金后,被告应支付下半年度的租赁费113 万元时,被告却拒不支付租赁费,并直接以锅炉不符合环保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返还押金等,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两级法院均认定合同不符合解除的情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此期间的租赁费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虽然被告违约在先,且没有提出让我方对锅炉进行整改,但我方在判决后积极筹措资金对取暖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原告已经将取暖问题整改完成,并通过发函告知被告,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催告函告知被告于收到函告后七日内缴纳欠付的租赁费和应付的租赁费,但被告在指定
期间内未缴纳相应费用。
被告黄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于提起反诉日解除反诉原、被告签订的养殖场租赁合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租赁押金 113 万元,并自反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铲车一辆、拉粪车一辆,电动三轮车三辆,冰柜三台,空调十台、电脑一部、高压冲洗机及水管十套、污水泵七台。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养殖场停产期间的可得利益损失,暂计 1 万元,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
4.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合作社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养殖场租赁合同》。
二、原告合作社向被告退还押金共 30万元。
三、若原告合作社未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合作社额外向被告付违约金 30 万元。
四、本协议履行后,双方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
本诉案件受理费 16098 元,减半收取 8049 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共计 13049 元,由原告合作社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7530 元,由被告黄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