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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儿”转账45万元,代理原配追回全部损失。

发布者:郭志强|时间:2023年08月03日|4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吿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于2019520日登记结婚。在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被告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4月至5月,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转账共计45万元

原告张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第三人向被告赠与45万元行为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4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被告系一名受害者和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利用其与被告是同学关系,故意隐瞒结婚事实,以谈恋爱结婚的名义与被告进行交往,使被告错误的期待着与第三人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并多次发生关系致被告怀孕流产。直至被告发现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婚姻关系时,才知道自己被骗,直至精神异常、焦虑状态存在。被告是在受第三人欺骗下对自己的相关权利作出的处分,第三人不仅欺骗被告的青春,同时使被告错误的处分了自己的生育权,遭受身体和精神打击,被告为第三人怀孕流产,还留下妇科疾病、精神焦虑症。后被告知道了真相,与第三人分手,并欲将第三人告到法院 求第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第三人自愿提出给被告45万元作为身体伤害等的各种补偿,并在微信験天记录注明以后互不相欠。综上,第三人因过错给付被告45万元是一种补偿行为,不是赠与行为,且系第三人对自己个人财产部分的合理处分。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从第三人应得部分中予以扣除,第三人的行为对被告人格权造成侵害,给被告的身体 和精神造成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进行感情交,发生的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本案涉及的部分款项虽然系第三人自己贷款而来,但事后原告张某进行了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由该贷款行为借贷而来的资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的45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吴在没有征得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何某的行为应无效。同时通过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何某在取得45万元时,其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故原告张某的诉讼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笨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确认第三人将45万元赠与被告何某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45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 025元,财产保全费2 770 元,由被告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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