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强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郭志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862106678点击查看

农民工讨薪近两年未果,指导农民工取证,并通过诉讼追回血汗钱。

发布者:郭志强|时间:2023年07月27日|11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两被告雇佣原告作为焊工在进行电焊劳务作业,双方约定劳务结束后支付劳务费等费用,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至今。

尚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交通费等共 24303 元,并自 2021 6 1日起以 24303 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通过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谭某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提交的考勤本经审查未经原告本人签字确认,原告对其不认可,法院认为该考勤表效力较低,被告的自带证人的陈述其效力等同于该考勤表。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吻合, 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了证据的高度盖然性, 原告已于2021 4 22 日将出工计算表转给谭某之子, 而此时其跟随其父谭某从事涉案工程的管理,谭某在尚某 2022 1 18 日、2023 1 10 日与其进行通话并催要欠款时,其并未对出工计算表提出过异议,且谭某在 2023 1 10 日的通话中对原告催要的24000 多块钱进行了确认并作出了年前支付的承诺。从证据优势上,经综合分析,原告提交的证据 相对于被告的证据具有证据优势,故原告主张的欠款 24303 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诚信、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劳务费构成违约,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原告主张从 2021 6 1 日按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尚某支付劳务费等欠款 24303 元及利息损失(24303 元为基数,从 2021 6 1 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

案件受理费408 元,减半收取 204 元,由谭某负担。


  • 全站访问量

    51630

  • 昨日访问量

    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志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