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某在被告A公司工地受伤后,于2023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某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病例复印费合计279648.6元(已扣除已付的费用)。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公司于2023年7月1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赔偿金9万元。
二、以上款项若逾期支付,被告A公司除支付赔偿金9万元之外,另行向原告黄某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三 、若原告黄某拆除钢板产生费用,于费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票据交付被告田某,若30 日内不能交付,则向被告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 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之后不再有任何纠葛。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