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强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郭志强律师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

郭志强律师

18763606028@163.com 08:00-20:00
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8:00-20:00

  • 执业律所: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862106678点击查看

2023-07-25

农民工讨薪近两年未果,指导农民工取证,并通过诉讼追回血汗钱。

发布者:郭志强|时间:2023年07月25日|26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4-6 月,两被告雇佣原告作为焊工进行电焊劳务作业,双方约定劳务结束后支付劳务费等费用,但被告一直无故拖延支付。

原告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交通费共 24055 元,并自 2021 7 1 日起以 24055 元为基数按 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诉请支付交通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支付的劳务费数额与其实际输出的劳务不相符,应当以其实际付出的劳动天数计算其应得劳务费。

被告涂某辩称:我没有雇佣原告,原告要求我支付劳务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他答辩意见与黄某答辩意见相同。

法院认为,黄某、涂某雇佣何某从事劳务,应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何某将计算劳务费明细通过微信发给涂某,涂某予以认可,支付给何某 5000 元,并承诺年后补齐。何某打电话给黄某催要劳务费,黄某也同意支付,认可尚欠24055 元。黄某、涂某应承担向何某付款义务。黄某、涂某雇未及时向何某支付劳务费,何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 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何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劳务费 24055 元;

二、被告黄某、涂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逾期付款利息,以 24055 元为基数,自 2021 7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02 元,减半收取 201 元,由被告涂某、黄某负担。


  • 全站访问量

    88718

  • 昨日访问量

    10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志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