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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民间借贷纠纷,标的额虽然小,但是难度较高,我方当事人证据有瑕疵,对方对借贷事实不认可,经过代理还是成功获得法院支持,维护出借人权益。

发布者:郭志强|时间:2023年07月24日|4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周某、何某夫妇向刘某借款 70000 元,并承诺尽快还款,刘某向何某转账支付借款本金,后经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未果

刘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何某偿还借款本金 70000 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周某、 何某承担。

周某、何某辩称,1.周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周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刘某借款 70000 元,但刘某并未实际支付借款,也没有向周某交回借条,该借款事实上并未实际发生; 2.借条载明的到期日为 2023 630 日,截至开庭尚未到期,刘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3.何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对该借款是否发生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主张周某向其借款 70000 元,虽周某、何某不予认可,但分析刘某提交的欠条内容、与周某的手机通话录音内容、刘某妻子与何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某向刘某借款 70000 元的事实成立,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周某出具欠条之前,及何某对借款知情并同意共同还款的事实。因此,刘某诉请周某、何某共同偿还借款 70000 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应以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某、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 70000 元,并支付 2023 5 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7%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75 元,诉讼保全费 720 元,由被告周某、何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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