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2 月16 日,姜某出具《股权赠与承诺书》同意将持有A公司的 9.5 万元股权赠与陈某,并将股权转让及优先购买权事宜书面告知了A公司其他三名股东,该三名股东期满均未答复,依法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陈某应取得前述 9.5 万元股权。现因A公司未依法为陈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陈某委托郭志强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某系A公司股东;2.判令A公司将姜某持有的 9.5 万元股权(股权占比:19%)变更登记至陈某名下;3.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提交证据证明姜某就其赠与陈某案涉股权事宜向A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征求意见,虽然姜某陈述有部分股东口头不同意转让,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购买意向,应视为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姜某向陈某赠与案涉股权的行为生效,故陈某请求确认其系A公司股东,并请求A公司将姜某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陈某名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系被告A公司股东;
二、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第三人姜某持有的 9.5 万元股权(股权占比19%)变更登记至原告陈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250 元,减半收取计 1125 元,由被告A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