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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文XX与上海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菊菁|时间:2020年08月12日|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民初1412号 原告:A,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与被告上海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2018年3月23日,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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