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菊菁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江苏

罗菊菁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51226612点击查看

A与常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菊菁|时间:2020年08月09日|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常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11民初1049号
原告A,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A诉被告常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6年12月初,被告采购人员A找到我,声称需要供应水产,并表示希望能和我长期合作,我依照约定的规格、数量,于2016年12月18日开始供应水产,并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为21168元,被告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经我多次催要,拒绝向我支付货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人民币21168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从签收货物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从事餐饮行业,经由其业务员与原告协商,自2016年12月18日起,原告向被告供应水产,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23次,所供货物均由被告签收,货物价值21168元,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相应面值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及发票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就律师费问题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原告放弃对被告主张律师费3500元的诉讼请求,并将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变更明确为:被告支付以21168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发票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双方口头约定,达成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水产品的协议,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23次,所供货物均由被告签收,货物价值21168元,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相应面值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货物及发票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货款,故对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116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XX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货款21168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A全费320元,共计528.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应负担的528.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B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全站访问量

    54869

  • 昨日访问量

    4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罗菊菁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