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关于婴幼儿与家长外出就餐时受伤的报道,虽然谁都不愿意小宝宝受伤害,但这样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到底是家长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还是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月15日下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相关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宣判。
2013年2月13日晚,张某夫妇带着8个月大的女儿小雨到海盐某餐厅吃饭,张某夫妇选了一张一侧靠墙的餐桌入座,夫妇俩面对面分别坐在餐桌边的沙发上,小雨则被放在餐桌靠过道一边的儿童专用椅中。用餐期间,服务员端上了小雨家人所点的热粥,在服务员离开的瞬间,小雨碰翻粥碗导致左手腕和下颌烫伤。为索赔医药费,小雨将餐厅告至法院。
经审理,海盐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失程度,酌定餐厅对小雨的烫伤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一方自负60%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雨及其父母作为消费者在餐厅进行消费、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服务人员在已知悉自己所服务对象中有年幼的女童,服务时应当更加小心,并在上菜过程中注意其放置的热粥位置是否能为小孩所触及,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但其仍将热粥放置于餐桌靠近小孩一侧的位置,显然在此特定情形下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餐厅应对小雨的烫伤承担一定责任。
小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辨别能力,小雨父母带其外出就餐时,应密切注意小雨的行为,防止意外发生。然而,在服务员上粥之时,夫妻俩并未密切注意到孩子的行为,存在监护不当的过失,这是小雨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