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后因发生矛盾而分手。2013年3月,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合约,内容为:“张先生与王女士自今日分手。张先生每月给付王女士肆仟元作为分手费,给付壹年,共计肆万捌仟元整,每月23日前给付。自双方分手之后互不干涉对方的正常生活。”次日,张先生按双方签字认可的字据内容给付了王女士一个月的费用4000元。
后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张先生拒绝履行协议并拒绝支付后续的费用,故请求判令张先生履行协议,给付4.4万元。张先生在一审中答辩称,王女士索要高额分手费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王女士出具的“分手费”字据系因自己受胁迫所写,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故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先生与王女士签的“分手合约”实质上是一份赠与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张先生可以撤销对王女士的赠与,不再支付后续的“分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