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是中山市市民阿强与阿梅的大喜日子,阿强的父母大摆筵席,宴请来宾。阿杰是阿强的好友,被邀参加婚礼及晚宴。
婚宴期间,阿杰饮酒后身体不适,被扶至客厅休息,后被发现脸色异常,身体冰冷,任由他人如何呼唤都没有知觉。随后,阿强等人遂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阿杰于当日22时20分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一夜之间,别人的喜事变成了自家的丧事,阿杰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将举办婚姻的阿强、阿梅和阿强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对阿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公安部门随之对案件介入调查。法院在审理期间也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有关询问笔录。综合笔录记载,现场的多人反映,阿杰平时能喝几瓶啤酒,在婚宴期间,其喝酒都是自愿的,阿强及其家人均没有强迫阿杰喝酒;除了与宾客敬酒外,阿杰还主动与多名好友敬酒,当晚喝了约一斤白酒和两瓶啤酒;当阿杰身体出现异常后,其被扶到沙发上休息,旁边还有一名女子看着他;阿杰呕吐时,阿强的母亲还说阿杰怎么喝得那么醉,还去冲了参茶给他喝;当发现阿杰嘴唇变紫时,阿强等人立即叫人将他送去医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婚宴并非群众性活动,属于个人事务。婚宴期间,阿强及其家人并未强迫阿杰喝酒,阿杰是自行喝酒致酒精中毒继而死亡,阿强等人已尽必要的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