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周春律师
专注于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处置
185703691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真实案例:酒店未经客户许可,泄漏客户入住信息,构成侵犯客户隐私权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12次举报


真实案例:酒店未经客户许可,泄漏客户入住信息,构成侵犯客户隐私权

一、案件概述

1、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7日原告刘某在被告某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

2、2019年9月16日,案外人陈某(刘某前妻,已于2019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对被告称其为“原告妻子”,要求被告打开原告入住的房间,让其进入休息。随后,案外人陈某又以“丢失项链”为由要求被告调取视频监控让其查看。因此,案外人陈某乘机对房间的状态进行拍照和对有原告的监控画面进行了录像。

3、陈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原告在被告处与其他异性开房的相关照片及视频。

4、因案外人陈某将原告开房的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后,致使该事件被原告的工作单位知悉,原告单位以原告作为公司高管,因个人不良行为,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及取消年终分红股份处理。

5、原告起诉被告,称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二、法院判决

1、被告广州某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某书面赔礼道歉。

2、被告广州某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元。

3、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原告办理入住被告经营的公寓,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的法律关系。为此,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隐私进行保护,对原告入住的信息及行踪应做到谨慎地保密,以免被他人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本案中,被告在案外人谎称其为“原告的妻子”时,在未认真核实或者经原告准许的情况下,便让案外人进入原告入住的房间;以及轻信案外人“丢失项链”,即让其查看了监控视频,以便让案外人有机获取、收集到原告入住的行踪,为案外人将收集到的照片和视频发到朋友圈提供了机会,使他人得到原告不愿被他人知悉的个人不利信息。

纵观被告的行为构成,一从主观上看,由于被告存在严重过失行为,未做到谨慎处理,故存在主观过错二客观上亦存在违法的行为,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便打开原告入住的房间给案外人查看,原告的安宁状态受到侵犯。另因被告的过失导致监控视频画面被案外人非法获取,被告的行为不恰当,也不合法,首先案外人不是登记入住被告公司的客户,即使案外人称丢失了物品,视频监控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三损害结果有实际发生,即原告入住被告公司时受到了他人的干扰,其安宁状态已被打破,并受到侵害,对其心灵产生了不必要的干扰和痛苦;四被告过失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认为被告的两项行为是“正当的或合理的”,或者认为不构成侵权,那么对以后入住被告公司的客户将造成不可预见的侵害,客户有可能被他人随意知悉、干扰,客户不安宁的事宜会随时发生。从长远来看,有可能鼓励被告以后放弃更高的注意义务和保障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秩序将会不健康发展,甚至畸形发展。相反,要求被告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更会使类似于被告的经营主体具有高度的保障客户信息安全义务,以规范商事主体依法经营。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周春律师 已认证
  • 18570369130
  •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2次 (优于98.7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582分 (优于96.9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8篇 (优于98.37%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春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5747 昨日访问量:71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