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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任免规则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4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任免规则

        新公司法对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规则,作出了新的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经本律师梳理,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任免规定,除累积投票制度外,股份有限公司均沿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

1.任职:

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或经理担任。

2.免职:

2.1由股东会决议更换;

2.2法定代表人辞任董事或经理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

1.任职:

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2.免

2.1股东会决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2.2董事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董事就任前,辞任的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务。

三、监事

1.任职:

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确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

2.免职:

2.1由股东会决议更换;

2.2监事主动辞任。

公司法并未规定监事主动辞任的程序,但与董事辞任规则相同,若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监事就任前,辞任的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

四、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仅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并未涉及,因此,可由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律师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法定代表人尤其是董监高的合规要求及责任义务进一步加强,董监高如不愿担任相关职务,可按公司法正常流程规则办理;若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可视情况考虑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另需注意,当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离职时还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款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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