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四)新公司法下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完善
公司股东拥有知情、表决、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提起诉讼等诸多权利。其中股东资产收益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可以说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目标权利。那么,新公司法对股东资产收益权有何完善呢?
律师解答
股东资产收益权是指对公司的经常收益以及公司剩余财产享有分配的权利。股东获取收益一般的途径有三种:获得分红,股权或股份的转让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新《公司法》对股东资产收益权的完善,本文重点解读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等比例减资规则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规定了等比例减资规则,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则有两大意义:
1. 该规则可有效避免公司大股东利用股东会做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如通过定向减资稀释小股东的股份等,从而维护股东平等原则。
2.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法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另行规定或约定不适用等比例减资,保护了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是否适用等比例减资。
二、新增利润分配的法定期限
新公司法第212条规定,股东会做出分配利润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在该决议做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分配利润。因此,若公司不在六个月内分配利润的,构成延迟履行,股东可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三、放宽股权转让限制
新公司法放宽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取消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以及简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程序两方面。简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程序已在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十)中介绍,故本文只解读新《公司法》取消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条目的在于保持公司初创期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新公司法则删除了这一规定。
2. 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作为新公司法第44条,明确发起人设立公司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做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②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③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④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足以保护公司初创期间股东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四、完善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规定
为避免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力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通过公司回购股权的方式,方便权益受损的小股东退出公司并获得合理收益。
法条链接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