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九)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的完善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也是保护各项股东权利的基础。对于股东尤其是未参与公司经营或对公司不具有决策权的小股东而言,尤其重要。在过往的实务经验中,股东知情权范围是否包含“会计凭证”、是否适用于“全资子公司”等问题均存在争议,但新公司法对此均予以了明确。那么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究竟有何完善? 律师解答 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 1. 新增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从会计凭证的概念和种类可知,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是两个概念,与财务报表更是不同。会计凭证是公司财务做账的基础材料,通过会计凭证,我们可以更为准确、全面地了解公司某项业务发生状况。 在过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括“会计凭证”有不同的裁判观点,导致股东发生纠纷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不愿意提供会计凭证,但新公司法实施后,上述争议将得以统一。 2. 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 股东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范围,在原有《公司法》中并未予以涉及,但此次公司法修订,对此予以了明确。 二、完善股东知情权行权程序 新公司法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具体规定如下: 要点: 1. 适用范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不适用该程序,即无需“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 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3. 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 4. 公司拒绝后,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才可依以上程序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相关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