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律师 09:00-21:59
周春律师
专注于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与处置
1857036913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八)董事会/股东会瑕疵决议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作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63次举报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八)董事会/股东会瑕疵决议的类型及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新增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那么根据新公司法,在何种情况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呢?不同类型的决议瑕疵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律师解答


一、决议瑕疵类型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存在以下两种瑕疵类型:

决议内容瑕疵

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决议程序瑕疵
如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表决人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同的瑕疵情形规定了决议“无效”、“可撤销”和“未成立”三种法律后果。

(一)决议无效情形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情形。
(二)决议可撤销情形
  1. 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2.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仍有效。

决议撤销的程序规定:

新公司法对决议撤销的程序进行了完善,如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起算时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及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1年等。具体程序规定如下图所示:

 

(三)决议不成立情形

1.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

2.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的;

4.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的。

(四)其他后果

1. 撤销已办理的登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需将根据瑕疵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的登记予以申请撤销。

2. 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新公司法第28条明确规定,公司根据瑕疵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瑕疵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影响。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周春律师 已认证
  •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18570369130
    •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 用户采纳

      42次 (优于96.7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82次 (优于98.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663分 (优于96.8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4篇 (优于98.04%的律师)

    版权所有:周春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90405 昨日访问量:32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