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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三): 董监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规则、程序及法律责任?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687人看过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之三

董监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规则、程序及法律责任?





问:

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或董监高的关联人员或企业有时会基于各种原因,与公司进行交易,这类交易一旦处理不当,将损害公司利益,同时,董监高也将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实施后,在董监高的合规履职义务和责任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加强,那么,关于董监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

一、董监高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形包括哪些?

1. “董监高本人”与公司直接或间接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2. “董监高或董监高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 “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二、董监高与公司进行交易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1. 报告

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2. 决议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3. 关联董事回避

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要予以回避。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监高违规与公司进行交易的法律责任?

1. 交易所得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违规与公司进行交易,董监高因此所获取的所得,归公司所有。

2.承担赔偿责任

董监高违规与公司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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