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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二): 资本充实原则下的董监高赔偿责任

发布者:周春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6日|分类:公司法 |156人看过


新公司法解读系列之二

资本充实原则下的董监高赔偿责任


问:《公司法》修订后,我们作为公司的董监高,需要在哪些情形下承担责任?

 

答: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及作为“影子董事”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均比以前更重了,配套的法律约定也更为规范、严密。

在此仅就资本充实原则下,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梳理总结如下,关于董监高的其他责任,在其他文章中进一步解读。

1. 董事未履行出资催缴义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违规分红,董监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违规减资的,董监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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