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罗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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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李X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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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吴X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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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毛XX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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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2018年11月16日,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出资以甲乙双方名义注册成立湖南XX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甲乙双方各占公司50%的股份,其中乙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甲乙丙丁四方及XX公司一致确认:XX公司的实际股权比例为甲方占股40%,乙方占股15%,丙方占股22.5%,丁方占股22.5%。
3、甲乙丙丁四方及XX公司一致确认:丙丁双方名下的股权暂由甲乙双方共同代为持有,除此之外,甲乙双方名下股权的对应的实际权利由丙丁双方自行行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框架内,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丙丁四方现就公司股权、公司运营等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实际出资
在2018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当向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当向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丙方应当向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丁方应当向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后续出资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另行决定。
第二条 公司股权结构
1、工商登记股权结构:甲方占股50%,乙方占股50%;
2、实际股权结构:甲方占股40%,乙方占股15%,丙方占股22.5%,丁方占股22.5%。
第三条 隐名股东显名事宜
1、甲乙丙丁四方及XX公司一致确认:丙丁双方在XX公司所实际享有的公司股权由丙丁双方自行行使,丙丁双方有权随时要求将自身所实际享有的股权进行工商登记,其他各方应当积极配合。
2、在丙丁双方要求进行工商登记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露丙丁为XX公司股东一事。
第四条 公司对外责任承担
公司对外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外债务、公司税务等),均由甲乙丙丁四方根据各自实际占股比例予以分摊。如因丙丁未进行工商登记,导致甲乙双方承担份额超过自身实际占股比例的,甲乙双方在承担后,可根据实际占股比例向丙丁双方进行追偿。
第五条 公司经营决策机制
1、丙乙丙丁四方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勤勉尽职,未经四方一致同意,不得从事与XX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公司经营决策事宜,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实际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实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甲乙丙丁在公司内部具体分工为: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丙方负责:
丁方负责: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服从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相关经营事项,关于甲乙丙丁的具体分工调整,须经全体股东实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
1、公司财务实行账款分离,由 管理公司专用账户中的资金,由 负责记账,管理公司账簿。各股东可随时要求查看公司账簿以及公司账户资金。
2、公司利润分红:每 (月/季度)进行一次分红,分红比例按各股东实际占股比例确定。
第七条 各方权利义务
1、甲乙丙丁各方作为XX公司的实际股东,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须事先取得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主张购买该转让股份的,不得视为“同意转让”),否则不得对外转让其股份。
3、股东要求退股的,必须提交退股申请书,经全体股东方书面一致同意后方可离职或退股。退股以后需返还的股本金额,由全体股东协商确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存在以下情形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
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办理隐名股东显名手续的;
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的;
2、任何一方如存在以下违约情形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并在不支付任何股权对价款及分红的情况下,收回其所有股份归公司所有,解除其股东身份,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
①将自身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所掌握的银行资产包催收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催收业务等),引入至公司以外的第三方的;
②违反本协议,未经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向外转让所持股份的;
③侵吞或私自处分公司财产的;
④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超过 日未参与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
4、守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主张因维权所产生的所有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争议管辖
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丙丁各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诉讼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①甲乙丙丁各方确认其有效送达地址为本合同中所明确之地址,XX公司的送达地址为公司注册地。
②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③对于上述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当事人未能收到或拒收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以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 协议之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签字后生效。
2、自XX公司在本协议加盖公章之日起,视为XX公司对予本协议所约定内容予以认可。
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一份交XX公司存档使用,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丙方: 丁方:
日期: 日期:
湖南XX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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