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汉族,19XX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3010XXXXXX,联系方式:130xxxx
被告:刘XX,男,汉族,19XX年2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43010XXXXXX,联系方式:130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月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
三、判令所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7日内,被告配合将原告名下所持有的涉案1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四、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2500万元,被告杨X认缴375万元,占股15%,XX公司主要从事沥青混凝土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名下拥有价值近千万的生产场地、机械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2018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名下所有的XX公司的15%股权,作价人民币100万元转让给被告。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
日期: 年 月 日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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