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鹏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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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XXX中国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鹏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与XXX(中国XX公司、XXX(中国XX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司保卫,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真,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XXX(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XX(STEPHENWAI-LIPSHBNG),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XXX(中国XX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盛XX(STEPHENWAI-LIPSHBNG),职务中国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XX,系XXX(中国XX公司的职员,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XX,系XXX(中国XX公司的职员,
上诉人张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XX上诉认为:一、原审法院的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违反立案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定,无理阻挠、拖延立案时间,而这个由于违规造成的立案时间却成为法官裁定的基础,因此本次裁定结果应该撤销,二、原审法院的书记员违反工作规定和法定程序,没有在法官作出裁定结果之前通知上诉人领取两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材料给上诉人进行质证,剥夺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的机会,违反了法定程序,使上诉人不能及时向法官反映真实情况,致使本次裁定是基于违规的结果,三、原审法院的法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就管辖权异议作出书面裁定,综上,本案从立案、审理及裁定的整个过程,原审法院的有关工作人员、书记员、甚至法官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裁定结果对上诉人不利,本案的劳动履行地在广州市,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审理案件,更有××职工的权益,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霍某(中国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节第1条(d)款及上诉人提供的《聘用书》“控制法律和纠纷的解决”(d)款,均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系指用人单位霍某(中国XX公司,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据此,XXX(中国XX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李冰路430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孙鹏真,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省律师,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州大学,有良好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