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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申请A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鹏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XX公司申请A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民特596号
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118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申请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休年休假一天,且已领取年休假待遇,应当认定1月24日被申请人已休年休假,仲裁委认定事实错漏;2、仲裁委以请假单没有被申请人的签名而认定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违反民事证据规定,请假单仅是休假的程序性文书证据,并非是否休假的唯一证明文件,本案其他多项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1月24日实际休了年休假,仲裁委裁决逻辑存在错误;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月工资标准需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委仅剔除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未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超时加班费,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7]1185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A向本院提交了其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被申请人A已经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综上所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7]1185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璟
审判员 许 群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
孙鹏真,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省律师,广州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州大学,有良好的法学理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