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害人在定残之前已完全治疗终结,既无需进行二次手术,也无需其他治疗,仅因受伤可能致残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而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部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需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的赔偿内容不同,不能用残疾赔偿金来替代二次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正确做法是不再全额支付定残日之后的误工费,继续治疗期间的残疾赔偿金应予以相应扣减。
三、申请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伤者)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为其鉴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入院记录;
2、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病历本;
5、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6、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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