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庭审理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在刑附民诉讼中原告人(即被害人)举证因伤害构成伤残十级,伤残鉴定适用职工工伤评定标准,笔者对于适用评定标准提出疑义。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应适用职工工伤评定标准。
笔者认为,在非工伤和非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时(例如打架斗殴中产生的人身伤害),适用工伤标准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标准都没有什么道理,因为这既不是工伤,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但是目前除这两个标准外,还没有人身损害定残标准适用。从1999年至今已经整整15年,中国法制日益健全,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人身损害定残标准显得有些滞后。
在人身损害定残标准迟迟未制定的情况下,若要在工伤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标准择一选择,笔者认为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标准内容更加具体,体系更加完善,且交通事故与故意伤害属性均是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理解当初最高院发出的通知是因为故意伤害行为的恶劣性而放松伤残评定标准,但是在法理上值得商榷,呼吁最高院及时制定出专门的人身损害定残标准,实现有法可依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