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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环节

发布者:冯从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94人看过举报

最近连续代理两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起案件都存在类似的情况,病历没有及时封存。患者家属怀疑医院临时修改病历,逃避责任,导致矛盾升级。

拿到患者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笔者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确实发现一些可疑之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例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是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做出准确鉴定、准确定性、正确处理的前提条件。在此提醒患者家属,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务必申请及时封存病历。医疗单位在接到有关当事医务人员、其所在科室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以后,应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勇于承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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