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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时间

发布者:冯从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84人看过举报

对于部分事故的受害者来说,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情基本稳定,但又不适宜出院,而需要进行长期康复治疗,如何选择伤残鉴定的时间是个纠结的问题。笔者通过研究整理出以下内容供参考,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法律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也就是说,一旦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待遇就停止了,只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鉴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鉴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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