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向X、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李XX提供的被告向X和被告四川XX公司的送达住址不准确,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致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应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