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索XX、陕西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杨X持有的借条上加盖的“陕西XX公司”印章与《旺苍县东河镇南阳山道路灾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中加盖的公司印章并不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
原告杨X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6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