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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里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加班工资 高温津贴

发布者:余峻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25人看过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每人每月1260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9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肥市市区每人每小时13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10元。

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1.劳动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代扣的其他款项。

加班加点工资、高温等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内。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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