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注销、变更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各项规定,实行购房实名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与买受人就购房资格、拟购房源的付款方式、首付款比例、付款时限等事项达成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虚假交易,不得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义进行套取贷款、借款担保等融资行为。
二、严格预售商品房首付款资金监管
对预售资金监管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次性付款的全款到帐;按揭付款的首付款到帐不低于金融机构规定的最低比例;分期付款的首付款到帐比照按揭付款最低比例执行。未达到上述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时监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20日内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备案确认单,超过20日未办理的,网签系统将该房源自动转为“可售”状态。
三、进一步规范合同备案管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可共同申请注销合同备案:
1.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
2.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3.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
4.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5.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
6.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7.因买受人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
1.直系亲属、配偶之间变更买受人的;
2.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
3.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变更合同备案的,可由相关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变更合同备案。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手续:
1.预售商品房自该楼竣工交付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
2.现售商品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且无特殊理由的;
3.司法或行政限制的;
4.已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5.买受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进一步加强摇号房源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后,所退房屋原合同成交价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的,统一纳入退房摇号房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开摇号房源,不定期组织摇号销售。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合同成交价。
六、有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本通知第一、第二条规定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所退房源公开摇号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合同备案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等业务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一经举报查实,从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