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党振兰|时间:2021年10月20日|6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事件缘由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渭南XX公司、任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渭南XX公司、任某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XX公司、任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XX公司、任某某采取限消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渭南市XX公司,申请执行人渭南市XX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诉求
本院(2019)陕0502民初XX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XX公司、任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859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30元。
三、裁定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XX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渭南XX公司、任某某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