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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甲与渭南市华州区CS镇会DF行政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党振兰|时间:2022年04月19日|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范某甲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开庭时,其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硬化路面而从民间借贷垫付资金38944元及利息,该款是由借支票面为15493元和本证明所欠数据为23451元合计组成,两笔款是两回事,其中23451元已审理终结,本次申请再审主张的是借支票面为15493元欠款及利息,属于38944元中的一部分,原审对此款项漏判。

(二)二审认为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无证据且没有缴纳增加诉请部分的诉讼费,判决维持原判错误。原审判决借款利息从2012年12月3日起算,缺乏事实依据,且与其诉讼请求起算时间不符,少计算其利息,损害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增判DF村给付其欠款15493元及利息;增判23451元从2009年9月19日至2012年12月3日月2%的利息。

DF村提交意见称,一审中,原告范某甲在其起诉状中明确请求判令给付其23451元及利息,这是范某甲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审判决正确,范某甲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是原审判决是否漏判1549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对范某甲出具的《证明》中的欠款数额应作何理解。经查,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范某甲担任原南会行政村(后更名为DF村)村主任。2016年11月11日范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判决DF村给付其为村硬化路面垫付资金23451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09年其为村上硬化路面垫付资金,该资金系从民间借贷,2011年12月3日经与DF村结算,共欠其人民币23451元,其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为支持其主张,范某甲提交2011年12月3日《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三年来,范某甲共为村上垫付资金(借支票面为15493元),因财务制度规定,账面借支不得超过2万元之规定,其余范某甲所垫付资金以本证明中的数据为准,不管是借支三联单,还是本证明中的数据均为DF村所欠范某甲个人的钱(本证明所欠数据为23451元)”上述《证明》由范某甲个人书写,由DF村委会、监委会盖章。范某甲在其起诉状中主张借款是23451元,之后称共欠其两笔款15493元和23451元,变更诉讼请求为给付借款38944元及利息。原审判决支持了23451元及该款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范某甲申请再审认为,根据《证明》原审判决漏判15493元及利息,但其书写的《证明》中既表明“三年来,范某甲共为村上垫付资金(借支票面为15493元)”又明确“本证明所欠数据为23451元”,并未明确本证明欠其款项共计38944元,也未说明两笔款之间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归还本证明欠款23451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涉案款项2011年12月3日结算,原审从2012年12月起算利息,起算时间虽不准确,但《证明》中未明确款项支付期限,且涉案判决款项已经执行,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本案不宜再审。

综上,范某甲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范某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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