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6084陶XX与王XX、XXXX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6084号
原告:陶XX,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XXXX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负责人:A,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XXXX公司盐城市盐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