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孙XX与刘XX、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民初3819号
原告:孙XX,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盐城市XX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A,盐城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A,男,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B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717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