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112宫XX与杨X、中XXX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2民初2112号
原告:宫XX,女,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A,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中XXX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中XXX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