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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8A与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6968蒋XX与王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281民初6968号
原告:蒋XX,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5091.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0日12时46分,A驾驶B××小客车与同方向C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A受伤、B。事故经兴化市XX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A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A未作答辩。
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以认定书为准。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治疗眼睛的编号尾数为0889治疗费用发票以及尾号为20306针灸费用与本案无关,应予扣减。XX村户口计算赔偿金。误工费不予认可,我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12时46分,A驾驶苏M××小型客车,沿兴化市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XX××××省道)97公里200米处,与同方向由南向北由A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A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A负事故主要责任,A负事故次要责任。A××小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A受伤后,A垫付原告医疗费173.92元。A支付了其电动车修理费300元。经泰州XX鉴定,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1、A胸11椎体1/3压缩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A误工期限150日为宜、护理期限60日为宜(1人护理)、营养期限60日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用1560元。
诉讼中,原告虽然提供编号尾数为0889、20306的费用发票,但并未在其诉讼请求中主张。另查,A系母婴护理师,受伤前主要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A驾驶B××小型客车致原告C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因被告A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首先由被告XX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被告A垫付的医疗费173.92元应由被告XX公司直接赔付给被告A。原告系城镇居民户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受伤前主要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其主张的误工费每天110元本院予以照准。本院基于原告的主张和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用552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天×18元/天=162元、护理费60天×80元/天=4800元、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残疾赔偿金40152元/年×20年×10%=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元,误工费150天×110元/天=165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车辆损失300元,上述合计111391.28元。其中被告A垫付医疗费用173.92元应由XX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合计111217.3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中国XX公司给付被告A垫付的医疗费用173.9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1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861元由原告A负担42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2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2602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帐号:47×××53;行号:104XXXX0123)。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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