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杰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江苏-盐城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962082520查看

  • 执业律所: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A与B、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XX与孙X、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阜城民初字第0935号
原告张XX,市民,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市民,
委托代理人A,阜宁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A,该分公司B,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诉被告B、华XX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E的委托代理人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5年1月11日,原告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阜宁XX由西向东行驶至8KM+510处,左转弯驶入B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饮酒后的被告C驾驶的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A分别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阜宁县XX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3081.26元,原告的伤情经射阳县XX定所鉴定,原告A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210日、90日、60日,二次手术治疗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45日、15日、15日,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因被告A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诉至法院,对其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308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67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护理费8400元、误工费255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20.2元,合计161264.46元,要求二被告按责承担138178.2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A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对原告的具体赔偿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外,被告A责承担50%,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认可3000元、误工费认可12000元、交通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000元、鉴定费承担50%,
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的具体赔偿请求: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误工费70元/天、护理费50元/天、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交通费认可200元、财物损失我公司定损为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00元为宜,因被告A是酒驾,故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原告A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阜宁射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KM+510处,左转弯驶入B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告C酒后驾驶的苏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A分别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阜宁县XX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3081.26元,原告的伤情经本院委托射阳县XX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原告A因交通事故致7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在位,未作伤残鉴定,其因肋骨骨折及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需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为210日、90日、60日,二次手术治疗期间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为45日、15日、15日,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原告的财物损失经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定损为500元,
另查明,被告A驾驶的苏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诉至法院,对其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43081.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675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护理费8400元、误工费255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20.2元,合计161264.46元,要求二被告按责承担138178.2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方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原告的门诊病历、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A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B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结合阜宁县XX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依法核定为43081.26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依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及当地相应标准予以计算,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本院将依据司法鉴定书确定的伤残等级、时限并结合当地相应标准予以计算,对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伤残等级,依法酌情支持2000元,对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虽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但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定损为500元,故本院依法支持500元,对原告主张的二次治疗费5000元,因该费用系因交通事故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且费用金额已由司法鉴定结论所确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提出,被告A系酒驾,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因驾驶人酒驾并非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赔的法定事由,故本院被告华农财保江苏XX公司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确认原告A因本起事故现可确定的损失为医疗费43081.2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675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误工费23995.15元、护理费63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5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合计151139.4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因本起事故引起的损失151139.41元,由华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1987.15元,由被告B赔偿19576.13元(户名:B,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鉴定费2020.2元,合计31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负担1043.1元,由被告B负担206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D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之间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业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人员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全站访问量

    69273

  • 昨日访问量

    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巫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