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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盐城市XX自助咖啡会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巫杰|时间:2020年06月22日|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与盐城市亭湖区XX自助咖啡会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民初2138号
原告陈X,女,户籍地住盐城市盐都区,现住盐城市XX,
被告盐城市X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经营者A,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盐城市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XX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A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王 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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