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高XX与杨X、杨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1263号
原告:高XX,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特别授权),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A,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大丰区,
被告:中国XX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XX、704-709室,
负责人:A,平安XX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B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B、C、平安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C、中国XX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A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B
书 记 员 管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