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嵇XX与仇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民初6155号
原告嵇XX,男,1957年11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4年5月8日生,住常州市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XX,
负责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B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依法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