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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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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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薛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齐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刘XX签订了房号为15号楼A单元2903号的《润兰˙上城认购书》,而2014年2月16日,又跟原告签订了15号楼A单元2907号的合同确认单(注明由2903号房变更为2907号房),并于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房屋总价款444543元。被告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交付时该商品房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如遇特殊原因“…2、政府行为导致的逾期…”,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由于被告原因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须在被告发出交房通知或交房公告注明的交付使用日期内来收房,拒不来收房的视为验收合格,房屋的风险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未付清房款、有关税费,被告有权拒绝交房,无须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对证据的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情况证明表,可知该涉案房屋为薛X单独所有与刘XX无关,故上诉人所提刘XX与本案所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购商品房入户门上张贴的《交房通知书》,但未提供该房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张贴该通知的时间就是具体交房时间。被上诉人是否交纳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上诉人履行交房的义务不具有履行利益上的牵连性,不能作为上诉人延期交房的正当理由。上诉人于2019年11月4日为被上诉人所购商品房代办理好了不动产权证的事实,足以说明案涉商品房具备了交房条件。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交房,但上诉人未按此约定时间交房,上诉人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已经客观存在,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原一审根据上诉人的逾期交房时间、按被上诉人所付房款金额的万分之一比例确定上诉人应承担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其未违约、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诉主张及理由不能支持。
综上,湖南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湖南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过多年法学熏陶,对法学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的法学功底,个人偏好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民间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3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