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出卖方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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