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过程中经常出现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何计算本金和利息是合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债务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根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的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金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