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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

发布者:李飞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691人看过

  关于民间借贷当中的利息计算,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下面就来解读一下:

  首先,法院关于利息认定与处理,年利率低于24%,法院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即“给了别想往回要,没要别想在要求给”。超出36%部分,不论何种情形,法院不予保护。

  一、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后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部门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二、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极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的,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借期内与逾期均为约定利息,基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

        之约定借期内利率,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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