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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房产合同违约守约方如何维权?

作者:戴允丝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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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为您介绍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于2023年5月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420万元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某精装商品房,约定2024年12月交房。2024年8月,该楼盘同户型房源因市场行情变化降价至360万元,王某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且自身因房价下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差价损失60万元。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房价下跌系正常市场波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房价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见解】

买房后遭遇房价大幅下跌,能否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赔偿差价损失?

戴允丝律师讲解: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民事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市场波动和商业风险,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并自行承担该风险,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

比如本案中,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王某以房价下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了解房屋真实情况,避免因自身判断失误而遭受损失。

【法院裁判意见】

第一,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王某与房地产公司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主张房地产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房价涨跌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房价可能下跌的风险,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该风险。王某以房价下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王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差价损失6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差价损失是因房价下跌导致的,属于商业风险,而非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此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一审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关于是否存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情形,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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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戴允丝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戴允丝律师(咨询电话13416318024,微信同号),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经验,经验丰富,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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