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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继承人竟然还拿不到遗产?

作者:庞石磊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2次举报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文章要从一个故事开始说起~

张先生名下有套老房子,说是要拆迁,但等了十几年都没有收到拆迁的消息,想来一时半会也拆不来了,加上自己身体每况愈下,所以就索性把这个房子留个一直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并做了遗嘱公证,大女儿张小姐在国外,虽然是偶有问候,但不及小儿子贴心,所以这遗嘱就算是立好了,未曾想遗嘱立完没多久,房子便有了征地拆迁的信息,很快协议就签了,拆迁没多久,张先生便去世了。

远在国外的大女儿回国参加父亲的葬礼才知道父亲的房子已经拆迁了,拿到了高昂的补偿款,对于这些补偿款,张小姐想着自己这些年在国外毕竟没有弟弟照顾父亲多,如果真的分遗产,那可以少分一点,但是毕竟拆迁补偿也近千万,自己再大方,也不可能一分不要,就索性直接和弟弟开门见山了说出自己的想法,未曾想弟弟拿出公证遗嘱,表明父亲已经把房子留给了自己,所以这些拆迁款张小姐也无权来分割。

张小姐听到这个消息有点接受不了,虽然自己常年在国外,没有弟弟那么常常照顾父亲,但毕竟是亲生女儿,把房子全部留给弟弟张小姐在感情上无法接受,那么张女士对父亲这套房子被拆迁之后的利益是否真的无权继承了呢?

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2012.3.6,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

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是不是法律规定很复杂?

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张先生作为立遗嘱人,其虽然立了遗嘱,但是张先生在这之后又签署了拆迁协议,这种行为与他在遗嘱中把房子留给儿子的意思是不一致的,相当于本来要把房子留给儿子,但是现在拆迁了,与相关部门签署征收协议协议后,等于把这个房子处分给了他人,因此在张先生拿到拆迁利益后并未订立新的遗嘱的情况下,张先生的小儿子并不当然就是遗产(拆迁利益)的继承人。

换句话来说,如果张小姐主张遗嘱中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那么张先生留下的遗产(拆迁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款)要适用法定继承予以分割,这种情况下,张小姐分到遗产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不信,请看如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1民申249号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汪某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汪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1民终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认为案涉遗嘱所涉房产因拆迁而灭失导致遗嘱被撤销,因此被拆迁房产转化的三套房屋应适用法定继承,系适用法律错误,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被继承人主动做出相反意思表示使财产灭失才导致遗嘱被撤销,而本案是因政府拆迁,被继承人被动接受、签订安置协议,并非主动做出和遗嘱相反意思表示的行为。原房产被拆迁后转化成三套房产,该财产并未实际灭失,而是财产形式的转化,所以本案应按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将房产由申请人继承,是因为被继承人长期患有疾病,一直由申请人一家照顾并和申请人住在一起,养老送终均由申请人料理,房屋拆迁谈判签协议等所有事务均由申请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为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违背司法解释原意,请求再审。

汪某乙提交意见称:

1.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及有关公证问题”的答复中认为,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遗嘱是无效的,该公证没有录音录像,全程只有一个公证人员在场,违反了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遗嘱所涉标的物因被征地拆迁,被继承人高家珍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以高家珍的名义申购诉争房屋,应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原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该遗嘱所涉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并无不当。

看到这里大家是否明白了呢?

那么如何避免上述张先生的情况出现呢?很简单,张先生只要在遗嘱中再加上一句话:若被继承的房屋被拆迁,继承人继承房屋的权利及于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利益。这样应该就不会出现上述中的情况。


个人简介:成都知名律师——庞石磊,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