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石磊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1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7189号 原告:A,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A,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了《民商事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限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A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A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