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昌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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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 承揽合同纠纷案 | 维持原判

发布者:徐昌兴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某隐形纱窗经营部(以下简称“纱窗经营部”)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以及某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的责任问题。

案件事实:

1.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3年6月16日,建设公司与纱窗经营部签订《XX县校园安全防护网安装合同》,约定由纱窗经营部为XX县所有学校安装隐形防护网。

2. 施工与验收: 纱窗经营部完成了部分学校的隐形防护网安装工作,但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和支付款项。

3. 诉讼请求: 纱窗经营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

4. 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建设公司支付纱窗经营部安装款及逾期利息,教育局不承担责任。

5. 上诉与二审: 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点:

1. 事实认定争议: 建设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特别是关于工程质量和验收的问题。

2. 逾期利息计算争议: 建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从2023年6月16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属于错判,不符合法律规定。

3. 付款条件争议: 建设公司主张应由纱窗经营部先开具发票,其后支付安装款,而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纱窗经营部安装款。

4. 教育局责任争议: 纱窗经营部要求教育局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建设公司和一审法院均认为教育局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依据:

1. 合同解除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建设公司未及时验收付款,构成根本违约,纱窗经营部有权解除合同。

2. 工程款支付与逾期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建设公司应支付纱窗经营部已履行部分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3. 发票开具与付款条件: 依据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应在纱窗经营部提供普通发票后支付安装款,但因建设公司违约,一审法院支持纱窗经营部的请求。

4. 教育局责任: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教育局非合同相对方,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建设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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