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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XX公司、罗*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01月26日 | 发布者:徐昌兴 | 点击:7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黔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贵州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韦XX、吕XX、陆X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罗XX等四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黔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贵州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韦XX、吕XX、陆X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罗XX等四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由罗XX等四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案涉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有90日加上365个工作日约二十个月的产权证办理期,但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此节事实不当。2.根据案涉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有协助XX公司办理产权证的义务,XX公司后期以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业主前来办理产权证,但买受人却未来协助办理和提交有关材料,逾期办证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3.根据买卖合同内容推算,办理初始登记的日期为2016年8月30日前,计算诉讼时效三年,买受人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
罗XX等四人辩称,1.根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约定,XX公司应在罗XX等四人交纳税费后的365天内办理初始登记,罗XX等四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2016年12月8日交纳了契税,XX公司应在2017年12月8日前办理初始登记,但XX公司在2019年5月23日才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2.逾期办证违约金属于持续性债权,每个逾期日单独发生违约金,并计算诉讼时效,在XX公司未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均在持续违约,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请求维持原判。

罗XX等四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罗XX等四人履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义务,并判令XX公司以购房款283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支付罗XX等四人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商品房转移登记之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2.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13日,罗XX等四人与XX公司签订编号为201XXXX538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公司开发的位于兴义市,建筑面积44.12平方米,商品房总价283099元。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二、出卖人负责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合同第二十二条未明确约定转移登记时间及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处理方式。合同附件十四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XX公司承诺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之日起,买受人交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所有资料和相关税费后的365个工作5日内,提供产权登记相关手续。逾期未能向买受人提供的,则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罗XX等四人于合同签订前的2014年9月8日向XX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43099元,2016年12月6日,罗XX等四人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说明,罗XX等四人就其所购房屋享有XX公司一次性付款政策的折扣,房屋总价款为258033元,但罗XX等四人除首付款外,其就剩余未付的114934元房款仅支付了54934元,对剩余6万元其于同日向XX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3月6日前付清,但罗XX等四人于2019年9月28日方支付该款。合同签订后,XX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罗XX等四人使用,罗XX等四人于2016年12月8日交纳了契税,XX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于2019年10月25日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罗XX等四人名下。

一审判决:一、贵州XX黔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韦XX、吕XX、陆XX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13710.39元。二、驳回罗XX、韦XX、吕XX、陆X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取898元,罗XX、韦XX、吕XX、陆X共同承担398元,贵州XX黔XX公司承担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合同附件十四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出卖人承诺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实际是在案涉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内容,对其余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6年12月8日,罗XX等四人交完契税后,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365个工作日(扣除周六、周日、国家法定假日,以及黔西南XX州庆、“六月六”、“八月八”)为2018年6月5日。从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5月22日,共计有350天。
再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点如何确定;2.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XX黔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XX、韦XX、吕XX、陆X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违约金9020元;
三、驳回罗XX、韦XX、吕XX、陆X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减半收898元,罗XX、韦XX、吕XX、陆X共同负担600元,贵州XX黔XX公司承担2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元,罗XX、韦XX、吕XX、陆X承担796元,贵州XX黔XX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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